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区域比价关系、生产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乐昌市农业用水分类价格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农业用水各类价格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0.103元/m3。
(二)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加收10%执行。即0.113元/m3。
(三)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加收20%执行。即0.124元/m3。
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具体额度另行下达),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市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由供水经营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的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度的水价政策或供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定价方案适用于我市小型灌区,中型灌区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新的政策变化,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