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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两个《目录》的重要意义。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业经九届省人民政府8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15号)和国家计委审定(计办价格〔2002〕1197号)。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和加入WTO之后我省的第一个定价目录,是《价格法》实施近五年来第一个严格依照《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目录确立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定价目录。《定价目录》从拟定、征求意见到最后审核、审定,充分吸收了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反映了二十多年来广东价格改革和近两年全省清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成果,注意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WTO规则及价格工作职能转变的衔接。《定价目录》基本反映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各级政府及其物价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行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计电〔20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两个《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两个《目录》。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两个《目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级物价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目录》,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已设立网站的物价部门要在网站上公布两个《目录》,把两个《目录》的宣传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两个《目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对实施两个《目录》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依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办事。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定价目录》,遵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或授权定价权限,不得擅自改变或设定超越《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品种、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范围以及授权范围,不得越权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对各市、县(区)政府的定价授权与《定价目录》相符的事项要按照《定价目录》的要求加以规范;凡相抵触的要自行停止执行;凡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要报请省物价局明示,不得自行决定。今后,凡因市场经济发展而确实需要调整我省定价目录或调整授权定价范围的,需按《价格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未经上述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定价事项,不能进入《定价目录》,不得作为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定价部门的定价依据或授权定价依据。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定价目录》的审定意见,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定价目录》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定价目录》全面地、准确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严格依照《听证目录》规定的价格听证项目、范围实施听证。列入《听证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省政府、省价格主管部门临时指定实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必须实行听证。除此之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按规定应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但只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派员指导、监督。已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此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事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调整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两个《目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00号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送审稿)
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形式
定价部门
备注
定价依据
重要的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2001]1218号。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救灾化肥、省级储备粮食。
农产品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鲜茧收购和干茧供应企业。
计价格[2001]1218号。
甘蔗收购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甘蔗收购价格
计价格[2001]1218号。
国家专营的部分商品及特殊商品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办发[2000]12号。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计价格[1995]702号。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调拨价格。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合成氨企业生产的尿素、湛化企业集团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总有效含量39%以上且年产5万吨以上企业生产的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中央调拨给我省的进口化肥省级调拨价格及我省地方进口的化肥调拨价格。
计价格[1998]2552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碳酸氢氨、总有效含量38%以下且年产5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复(混)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重要药品和医疗服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国家计委定价以外的国家医疗保险目录乙类药品,本省调剂进入目录的药品的零售价格,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国家计委定价的除外)、民族药和国家规定由省级管理的特殊药品等(详见《广东省定价药品目录》),省属医院制剂。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粤价[1997]85号,粤价[2000]317号,粤价[2001]293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县所属医院制剂价格。
公民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
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指导价。
计价格[2000]962号;粤府[1994]72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教育
教材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政府指导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制定全省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2001]945号。
教育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教财[1996]101号;《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粤办发[1998]1号;省政府令第60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广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以及深圳市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制定定价原则和办法。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