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需要注意的事项:
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步骤: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
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受理环节: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
开展时间: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核对情况: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注:申请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出具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核实
开展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工作内容: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后者送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工作要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审查
开展时间: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材料,核实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受理申请数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核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供养标准
分类: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形式: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标准:2025年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4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08元/人月。
服务方式及内容
综合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力量,进行了拓展延伸:
1.保障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
2.提供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3.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提供疾病治疗,包括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并对经各类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