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和《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韶关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韶民发〔2019〕147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最低月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城镇低保标准702元/人、月,人均月补差554元;
2.农村低保标准484元/人、月,人均月补差251元;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775元/人、月;
4.城镇“三无”定救1124元/人、月。
我市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度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均月补差或供养未达标的对象,从2019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注:2019年度动态新增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予以计补)。
乐昌市民政局 乐昌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