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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
成效考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我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组成,成立广东省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2016年度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二、考核对象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14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自身帮扶的江门市党委和政府,帮扶任务的255个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
(二)粤东西北有脱贫攻坚任务的97(市、区)党委和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112个乡镇党委和政府有自身帮扶任务的单位。
(三)全省2277条相对贫困村(包括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条、省直与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相对贫困村255条、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303)。
三、考核时间
2016121日至2017210日。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市县镇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5,附件所列的考核指标为全省考核规定动作,是本年度考核必考项目,省考核或抽查以附件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或细化有关考核指标,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实效性。
五、考核步骤
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61231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被帮扶镇、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6122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镇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村委会、驻村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协助做好第三方民主测评、入户调查等工作,坚持动态管理,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及时填写上报考核指标数据信息。
(二)粤东西北被帮扶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61231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被帮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并依据《有分散贫困户分布的镇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镇,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三)各地市本级考核和自评(20171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有脱贫攻坚任务14个地市依据《被帮扶县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所属县,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市分别会同被帮扶市,依据《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对珠三角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1719个)进行考核评分。
各地市对照省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
各地市配合省考核办做好县镇村户的抽查以及委托考核有关工作,结合本市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本市考核工作。
(四)省组织考核、抽查和评分(20172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省考核办依据《被帮扶市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珠三角各帮扶市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别对粤东西北有脱贫任务地市、珠三角帮扶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进行考核。
省考核粤东西北被帮扶市,原则上至少抽查2县、每县至少抽查2镇、每镇至少抽查2村(该镇有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村全部抽查、珠三角帮扶村至少抽查1村),进村核查至少3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成绩等同其定点帮扶村成绩,省考核抽查未覆盖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定点帮扶村,由省考核办委托当地市进行考核。原则上,对省抽查的相对贫困村,各地不得重复考核,考核成绩为省抽查考核成绩。
省考核办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通过考核信息系统自动评分,得出各地市、各单位考核成绩。
六、考核等级
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分值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方式,省考核的21个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255个帮扶单位计分方法如下: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14个地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抽查县平均分×10%+抽查镇平均分×10%+抽查村平均分×10%+自评分×10%
(二)有帮扶任务的珠三角6个地级市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分×60%+对口帮扶村平均分×20%+抽查村平均分×10%+自评分×10%
(三)江门市考核分数计算:
江门市依据省考核指标设定本市考核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考核,省考核办抽查。
考核总分=省抽查考核分×60%+自行考核分×40%
(四)省直和中直驻粤帮扶单位考核分数计算:
考核总分=省考核办抽查或委托地市对其定点帮扶村考核直接计分。
各地市可参照省考核计分方法,对所属县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考核评分。
八、成绩认定
2017210日前,各地市、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的考核成绩及全省考核报告,由省考核办汇总后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复后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通报。
被帮扶贫市所属县镇村及自身帮扶单位的考核成绩通报由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研究决定。
九、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省考核办汇总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验收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实行责任倒查、共同追责。
十、其它事项处理
实施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事项,《考核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否则,由省考核办研究提出处理办法,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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