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3 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 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委字〔2021〕12 号,以下简称 《政策措施》)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就业创业权利工作。
第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 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在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四条 返韶留韶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返韶留韶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1.韶关市户籍人员;2.离开韶关市行政 区域求学、务工后返回韶关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 同);3.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 1000 元。
(四)办理流程: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申请,提交基本身份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外出 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省内务工返乡人员由经 办部门直接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退役人员提供退 役信息。
(五)受理部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指我省对 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同)的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下 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
(三)补贴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 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 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提交符合条件人 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 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 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 5000 元。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 日起 1 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 部门直接核验。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 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支持创业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 3 年内 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的农业转移人口(指农业人口在 城镇实现就业并落户的劳动者,下同)。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2.初创企 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时初创企 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创办驿道客栈、 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 驿道客栈、民宿的经营范围登记含“民宿服务”,农家乐的经营 范围登记含“餐饮业”。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 10000 元。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 执照,属农家乐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保缴费记录、“经 营异常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创业租金补贴。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农业转移 人口。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 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 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 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每年最高 4000 元,累计不超过 3 年。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按 1 年或 2 年提出补贴申请。提 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租 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及租金发票;“经营异常名录”“小 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 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 至满 1 年或 2 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 55 周 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韶关市 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 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 万元以下小额 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贴息标准:创业带动 5 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 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50 万元。借款人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 录的,按利率不超过 LPR+50BP 的标准据实贴息;借款人无失业 保险参保记录,当地财政又无预算安排的,LPR—150BP 以下部 分由借款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借款人向创业所 在地(登记注册地)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韶关市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信用报告、失业保险参 保记录(按利率不超过 LPR+50BP 的标准据实贴息的贷款需提 供)、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担保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五)受理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请对象:1.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的企业;2.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 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 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 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 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同)提 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各类机构;3.自费参加 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 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 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 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 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等)。
(三)补贴标准: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不同职 业(工种)、不同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补贴标准从 1000 元到 3000 元不等;2.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按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从 1000 元到 3000 元不等,其中五级 1000 元、四级 1500 元、三级 2000 元、二级 2500 元、一级 3000 元;3.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不同 工种(项目)补贴标准从 400 元到 1600 元不等;4.取得培训合 格证书的,按不同工种(项目)补贴标准从 300 元到 2000 元不 等。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 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 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1.企业及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 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的技能提升补贴由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的企 业或机构申领。(1)企业及机构在开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培 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 理信息系统”(http://ggfw.gdhrss.gov.cn/YCZG)。(2)培训完 成后,于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由企业或机构登录该系统 进行申请,并填报以下信息: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的 银行基本账户;职工或学员姓名、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 2 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港 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限港澳居民)、台湾同胞返乡证(限台 湾同胞)、手机号码;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或层级、证书编号 等信息。 2.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者, 于证书核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登录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 领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向户籍地、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应填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 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 2 年内的 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 社会保障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一并 提出申请。 3.已在企业或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 申领该培训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但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符合享 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可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领,补贴资金直接 划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五)受理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且本细则中的就业均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 府〔2021〕9 号)规定渠道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省下拨 的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 1 年。国家和省 对相关补贴项目的条件、内容、标准、期限等有规定的,适用国 家和省的政策文件;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院,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