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督促提醒猪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昌市某猪肉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8日,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乐城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胴体上无印章,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猪肉等生猪产品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并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销售。生猪产品销售者应当从正规屠宰场点进货,主动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不得销售无印章、无证明或来源不明的猪肉。我局将持续强化肉品市场整治,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猪肉时应注意查看“两证两章”,不购买无印章、无票据的猪肉,共同维护肉品消费安全。
案例二:乐昌市某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6日,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乐昌市某饭店自制的姜葱白切鸡例牌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自制的姜葱白切鸡例牌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 DBS 44/006-2024《餐饮服务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白切鸡等熟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其微生物指标直接反映加工储存过程的卫生控制水平。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针对熟肉制品、冷食类肉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强化原料肉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规范食品加工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熟肉制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严防生熟交叉污染。我局将持续加大对餐饮环节自制肉制品的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对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肉制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肉制品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