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文书编号 |
1 | 乐昌市梅花镇年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案 | 乐昌市梅花镇年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规定报送年报;2.罚款3000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14号 |
2 | 乐昌市隆成矿业有限公司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案 | 乐昌市隆成矿业有限公司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当事人立即修正2018年度企业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公示;2、罚款10000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16号 |
3 | 乐昌市百草园中西餐厅(邝煜文)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昌市百草园中西餐厅(邝煜文) | 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乐市监罚字(2020)第17号 |
4 | 乐昌市伟俊清真兰州拉面馆(马伟俊)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昌市伟俊清真兰州拉面馆(马伟俊) | 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乐市监罚字(2020)第18号 |
5 | 乐昌市飞哥馄饨店(林曦)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昌市飞哥馄饨店(林曦) | 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乐市监罚字(2020)第19号 |
6 | 乐昌市聚乡阁餐馆(林招娣)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昌市聚乡阁餐馆(林招娣) | 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0号 |
7 | 乐昌市伊呀呀精品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防护口罩案 | 乐昌市伊呀呀精品店 |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防护口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1.责令改正,停止销售不符合标识的“美丽戴”防护口罩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1号 |
8 | 乐昌市和平药店以次充好案 | 乐昌市和平药店 | 以次充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2号 |
9 | 乐昌市和利源万家福超市以次充好案 | 乐昌市和利源万家福超市 | 以次充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货值:48元);2.罚款人民币4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5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3号 |
10 | 乐昌市临家便利店以次充好案 | 乐昌市临家便利店 | 以次充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货值:200元);2.罚款人民币400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4号 |
11 | 乐昌市德意精品店以次充好案 | 乐昌市德意精品店 | 以次充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1. 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货值:392元);2. 罚款人民币800元;3. 没收违法所得936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5号 |
12 | 乐昌市永如小百货店以次充好案 | 乐昌市永如小百货店 | 以次充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 1.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货值:660元);2.罚款人民币337.5元;3. 没收违法所得4.5元。 | 乐市监罚字(2020)第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