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立案日期 | 决定书日期 | 处理依据和结果 | 案件类型 | 备注 |
| 1 | 乐昌市第一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餐盘)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号 | 2021.10.18 | 2022.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 2 | 乐昌市第一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饭勺)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号 | 2021.10.18 | 2022.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 3 | 乐昌市三京汤包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号 | 2021.10.19 | 2022.0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 4 | 乐昌市岭南人家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套碗)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号 | 2021.12.06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食品 | |
| 5 | 乐昌市优客鲜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野山红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号 | 2021.11.05 | 2022.01.04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野山红茶1罐。 | 食品 | |
| 6 | 乐昌市黄若明私人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号 | 2021.11.19 | 2022.01.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110支洪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支氯化钠注射液,25支氯化钠注射液,40支利巴韦林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二羟丙茶碱注射液,29支灭菌注射用水,12支注射用炎琥宁,14瓶葡萄糖注射液5%,4瓶葡萄糖注射液10%,14瓶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2.罚款50000元。 | 药品、医疗器械 | |
| 7 | 乐昌市杨清权私人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号 | 2021.11.19 | 2022.01.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7片虎彤退热贴,3瓶去痛片,9袋慧谷蒙脱石散,2盒甲磺酸酚妥拉明片,26瓶白云山珍珠末,1盒金盖克喉痛灵片,8瓶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2.罚款40000元。 | 药品、医疗器械 | |
| 8 | 乐昌市星星文具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号 | 2021.10.21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 9 | 乐昌市欧志忠商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号 | 2021.10.26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 10 | 乐昌市白石镇黄永新商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号 | 2021.10.28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 11 | 乐昌市俏歪嘴七块六休闲零食加盟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号 | 2021.10.28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 12 | 乐昌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号 | 2021.11.05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 广告 | |
| 13 | 乐昌市三兴日用百货店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号 | 2021.10.22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 14 | 乐昌市顺源烟酒商行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 15 | 乐昌市家家乐批发商行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5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 16 | 乐昌市亲亲宝贝母婴坊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6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 17 | 乐昌市婴乐母婴用品店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7号 | 2021.10.18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 18 | 韶关市粤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电梯维保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8号 | 2021.09.08 | 2022.01.0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合并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 特种设备(电梯) | |
| 19 | 乐昌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9号 | 2021.10.20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 20 | 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0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 21 | 乐昌市恒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1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 22 | 乐昌市燕归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2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