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立案日期 | 决定书日期 | 处理依据和结果 | 案件类型 | 备注 |
1 | 乐昌市第一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餐盘)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号 | 2021.10.18 | 2022.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2 | 乐昌市第一中学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饭勺)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号 | 2021.10.18 | 2022.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3 | 乐昌市三京汤包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号 | 2021.10.19 | 2022.0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警告 | 食品 | |
4 | 乐昌市岭南人家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套碗)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号 | 2021.12.06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食品 | |
5 | 乐昌市优客鲜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野山红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号 | 2021.11.05 | 2022.01.04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野山红茶1罐。 | 食品 | |
6 | 乐昌市黄若明私人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号 | 2021.11.19 | 2022.01.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110支洪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支氯化钠注射液,25支氯化钠注射液,40支利巴韦林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二羟丙茶碱注射液,29支灭菌注射用水,12支注射用炎琥宁,14瓶葡萄糖注射液5%,4瓶葡萄糖注射液10%,14瓶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 2.罚款50000元。 | 药品、医疗器械 | |
7 | 乐昌市杨清权私人诊所使用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号 | 2021.11.19 | 2022.01.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7片虎彤退热贴,3瓶去痛片,9袋慧谷蒙脱石散,2盒甲磺酸酚妥拉明片,26瓶白云山珍珠末,1盒金盖克喉痛灵片,8瓶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 2.罚款40000元。 | 药品、医疗器械 | |
8 | 乐昌市星星文具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号 | 2021.10.21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9 | 乐昌市欧志忠商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号 | 2021.10.26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10 | 乐昌市白石镇黄永新商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号 | 2021.10.28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11 | 乐昌市俏歪嘴七块六休闲零食加盟店购进化妆品未查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号 | 2021.10.28 | 2022.01.1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化妆品 | |
12 | 乐昌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号 | 2021.11.05 | 2022.01.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 广告 | |
13 | 乐昌市三兴日用百货店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号 | 2021.10.22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14 | 乐昌市顺源烟酒商行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15 | 乐昌市家家乐批发商行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5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16 | 乐昌市亲亲宝贝母婴坊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6号 | 2021.10.20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17 | 乐昌市婴乐母婴用品店未查验购进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7号 | 2021.10.18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18 | 韶关市粤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义务进行电梯维保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8号 | 2021.09.08 | 2022.01.07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改正,合并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 特种设备(电梯) | |
19 | 乐昌东恒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9号 | 2021.10.20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0 | 乐昌市嘉胜饲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0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1 | 乐昌市恒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1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2 | 乐昌市燕归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2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3 | 韶关乐昌市雷帮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3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4 | 韶关全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4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5 | 韶关市浤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5号 | 2021.9.24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26 | 乐昌市乐诚润滑油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6号 | 2021.12.17 | 2022.01.19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美孚”和“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人民币300元。 | 商标 | |
27 | 乐昌市百兴商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7号 | 2021.10.22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28 | 乐昌市兴明商店经营的化妆品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8号 | 2021.10.22 | 2022.01.14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警告 | 化妆品 | |
29 | 乐昌市乐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29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30 | 乐昌市广峰生态养殖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0号 | 2021.12.6 | 2022.1.24 | 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3瓶白花茶籽油;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2500元。 | 食品 | |
31 | 乐昌市如吃如醉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1号 | 2021.11.30 | 2022.1.24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32 | 广东熊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2号 | 2021.9.28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33 | 乐昌市鸿杰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3号 | 2021.9.28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34 | 乐昌市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4号 | 2021.9.28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35 | 深圳市华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5号 | 2021.9.28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36 | 乐昌市千方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6号 | 2022.1.13 | 2022.1.28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15盒宝阅创口贴防水型,44包宝阅创口贴弹力型,1盒佳禾腹带;2.警告;3.罚款10000元 | 医疗器械 | |
37 | 乐昌市青云山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7号 | 2021.11.25 | 2022.01.2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 2.罚款10000元。 | 食品 | |
38 | 乐昌市莱克汉堡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8号 | 2021.12.24 | 2022.02.2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汉堡面包胚176个; 2.罚款3000元。 | 食品 | |
39 | 乐昌市俊秀建材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39号 | 2021.10.13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0 | 乐昌市鑫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0号 | 2021.10.13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1 | 乐昌市河南林生冰鲜店销售的进口食品未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1号 | 2021.12.29 | 2022.1.26 |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警告 | 食品 | |
42 | 乐昌市齐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2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3 | 乐昌市花瑙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3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4 | 乐昌市联成畜牧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4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5 | 乐昌市顺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5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6 | 乐昌市鑫灏贸易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6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7 | 乐昌市微心箱包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7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8 | 乐昌市图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8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49 | 乐昌市云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49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0 | 乐昌市友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0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1 | 乐昌市鑫昌贸易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1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2 | 乐昌市腾胜矿业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2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3 | 乐昌市顺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3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4 | 乐昌市巅峰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4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5 | 乐昌市米老鼠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5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6 | 韶关金海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6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7 | 韶关市乐昌俊晟贸易商行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7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8 | 乐昌市佳绿生态养蜂场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8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59 | 乐昌市众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59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0 | 乐昌市昌龙物流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0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1 | 广东玖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1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2 | 广东合聚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2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3 | 乐昌市廊田镇翔宇网吧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3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4 | 乐昌市五山镇供电所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4号 | 2021.9.22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65 | 乐昌市廊田镇家顺饭店采购食品未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等资质证明材料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5号 | 2021.11.15 | 2022.2.11 |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66 | 乐昌市廊田镇真好彩商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6号 | 2021.11.15 | 2022.2.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67 | 乐昌市廊田镇张月生便利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7号 | 2021.11.15 | 2022.2.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68 | 乐昌市健健百货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8号 | 2021.11.19 | 2022.2.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69 | 乐昌市廊田镇三星西饼屋分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69号 | 2021.11.22 | 2022.2.1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70 | 乐昌市乐家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0号 | 2021.12.07 | 2022.03.03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71 | 童成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1号 | 2022.01.17 | 2022.2.28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2.罚款1000元。 | 商标 | |
72 | 乐昌市旺辉润滑油店销售侵犯“美孚”和“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2号 | 2021.12.17 | 2022.03.01 | 当事人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美孚”和“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15个品规,83桶,货值金额32013.5元); 2.罚款1000元。 | 商标 | |
73 | 乐昌市安宏建筑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3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4 | 乐昌市广洪汽贸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4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5 | 乐昌市众诚农业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5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6 | 乐昌市四季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6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7 | 乐昌市纬图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7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8 | 乐昌市达盈染厂有限公司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8号 | 2021.10.11 | 2022.1.1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监管 | |
79 | 乐昌市好又好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79号 | 2022.03.03 | 2022.3.16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阳光柠檬茶饮料11瓶(货值27.5元);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2000元。 | 食品 | |
80 | 乐昌湘华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0号 | 2022.02.25 | 2022.3.30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1.没收扣押的99支“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 2.罚款20000元。 | 医疗器械 | |
81 | 乐昌市东风果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1号 | 2022.03.24 | 2022.04.18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 疫情防控 | |
82 | 乐昌市尹贱妹私人诊所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2号 | 2022.02.18 | 2022.04.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使用的42种过期药品和2种过期医疗器械;2. 罚款40000元。 | 药品、医疗器械 | |
83 | 乐昌市两江华旺商店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开设网店进行互联网经营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3号 | 2022.02.23 | 2022.04.20 |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 登记监管 | |
84 | 乐昌市乐源富鸿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4号 | 2022.04.01 | 2022.04.2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脉动维生素饮料49瓶(货值196元);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3.罚款3000元。 | 食品 | |
85 | 乐昌市曾记文具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5号 | 2022.03.08 | 2022.04.21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货值13元,详见《没收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执法05号); 2、处人民币200元罚款。 | 商标 | |
86 | 张运曾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6号 | 2022.03.08 | 2022.04.21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货值135.9元,详见《没收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执法06号); 2、处人民币500元罚款。 | 商标 | |
87 | 乐昌市咳香士多店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7号 | 2022.03.29 | 2022.04.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食品 | |
88 | 韶关市广融投资有限公司乐昌市汽车站人民北路加油站使用不在有限检定期限内的20L标准罐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8号 | 2022.02.11 | 2022.04.2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 产品质量 | |
89 | 乐昌市君和冰鲜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89号 | 2022.03.02 | 2022.04.22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元。 | 食品 | |
90 | 乐昌市庆云镇粤记商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0号 | 2022.03.14 | 2022.05.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 食品 | |
91 | 乐昌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严重不合格塑料拼插积木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1号 | 2022.03.22 | 2022.05.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经检验严重质量不合格的塑胶拼插积木3件;2.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共计239.4元。 | 产品质量 | |
92 | 乐昌市银泰手机配件城销售严重不合格电源适配器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2号 | 2022.03.23 | 2022.05.1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经检验严重质量不合格的电源适配器4件;2.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共计150元。 | 产品质量 | |
93 | 乐昌市多多购超市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火龙果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3号 | 2022.03.28 | 2022.06.06 |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元。 | 反走私(食品) | |
94 | 乐昌市深夜醉牛蛙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4号 | 2022.04.21 | 2022.5.2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95 | 乐昌市有间虾铺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5号 | 2022.04.21 | 2022.5.2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96 | 乐昌市农丰农场在其企业网站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农产品广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6号 | 2022.3.15 | 2022.5.2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 广告 | |
97 | 乐昌市玉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7号 | 2022.5.7 | 2022.6.1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 药品 | |
98 | 乐昌市天成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8号 | 2022.4.27 | 2022.05.25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销售行为免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黑芝麻2.522Kg。 | 食品 | |
99 | 乐昌市坪石镇金鸡超级饼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99号 | 2022.6.14 | 2022.06.1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00 | 乐昌市麦香村烘培店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0号 | 2022.6.14 | 2022.06.1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01 | 乐昌市坪石镇健利包点店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1号 | 2022.6.14 | 2022.06.1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02 | 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河西分店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2号 | 2022.6.21 | 2022.06.1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03 |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石河西分店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3号 | 2022.6.21 | 2022.06.1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04 | 乐昌市乐廊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4号 | 2022.5.19 | 2022.07.08 | 当事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 | |
105 | 乐昌市老邓农资店销售侵犯“农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5号 | 2022.4.20 | 2022.07.08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商标侵权 | |
106 | 乐昌市梅花镇好利多蛋糕店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6号 | 2022.6.7 | 2022.06.30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 食品 | |
107 | 乐昌市农家富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农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7号 | 2022.4.20 | 2022.07.08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商标侵权 | |
108 | 乐昌市两江镇上斜村卫生站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产品证明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8号 | 2022.06.30 | 2022.07.18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医疗器械 | |
109 | 乐昌市九峰镇大廊村卫生站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产品证明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09号 | 2022.07.01 | 2022.07.18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情况,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医疗器械 | |
110 | 乐昌市华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0号 | 2022.04.28 | 2022.07.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3元;2.没收華昇高山云雾茶6盒(规格:净重约10克/盒);3.罚款传票1200元。 | 食品 | |
111 | 乐昌市蔡庆民土特产店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1号 | 2022.06.13 | 2022.07.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7L花生油;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罚款3000元。 | 食品 | |
112 | 乐昌市同寿艾灸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2号 | 2022.06.01 | 2022.07.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处300元罚款。 | 广告 | |
113 | 张伟华哄抬物价销售猪肉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3号 | 2022.07.10 | 2022.07.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哄抬价格的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470.9元; 3、处人民币2300元罚款。 | 价格 | |
114 | 乐昌市燕玲猪肉档哄抬物价销售猪肉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4号 | 2022.07.10 | 2022.07.1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哄抬价格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407.04元; 3、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 价格 | |
115 | 乐昌市玖鼎猪肚鸡煲店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筷子)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5号 | 2022.6.30 | 2022.07.18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 食品 | |
116 | 乐昌市非凡美食店使用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碗)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6号 | 2022.6.24 | 2022.07.18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 食品 | |
117 | 乐昌市丽城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7号 | 2022.6.24 | 2022.07.18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元;2.罚款2200元。 | 食品 | |
118 | 乐昌市乐龙药店使用虚假药学资格证书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8号 | 2022.06.14 | 2022.08.0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处6000元罚款。 | 药品 | |
119 | 乐昌市康顺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19号 | 2022.06.27 | 2022.08.0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20 | 韶关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乐昌坪石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0号 | 2022.07.01 | 2022.08.0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21 | 乐昌市桂鸿熟食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1号 | 2022.07.04 | 2022.08.0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22 | 乐昌市第一中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2号 | 2022.05.27 | 2022.07.2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将8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AD钙依法进行销毁; 2、警告。 | 食品 | |
123 | 乐昌市丽康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多功能温热理疗床的过程中实施价格欺诈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3号 | 2022.07.07 | 2022.08.0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210元。 | 价格 | |
124 | 乐昌市好易购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5号 | 2022.07.05 | 2022.7.28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沿溪山春茶1包(货值25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2000元。 | 食品 | |
125 | 乐昌市福万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槟榔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6号 | 2022.5.31 | 2022.7.28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罚款3030元。 | 食品、产品质量 | |
126 | 乐昌市坪石镇如仁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乐市监处罚[2022]127号 | 2022.07.05 | 2022.07.2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87.5元。 | 烟草 | |
127 | 乐昌市聚好佳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乐市监处罚[2022]128号 | 2022.07.05 | 2022.07.29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77元。 | 烟草 | |
128 | 乐昌市沙坪镇章辉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槟榔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29号 | 2022.05.24 | 2022.07.29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和槟榔; 2.警告; 3.罚款10000元。 | 食品、产品质量 | |
129 | 乐昌市廊田镇刘记花生榨油店生产不合格的花生油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0号 | 2022.6.13 | 2022.8.3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2.罚款3000元。 | 食品 | |
130 | 乐昌市谢记榨油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1号 | 2022.6.1 | 2022.8.19 |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2.罚款3000元。 | 食品 | |
131 | 乐昌市峰之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2号 | 2022.06.30 | 2022.08.1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情况,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共计5320元上缴国库。 | 食品 | |
132 | 乐昌市两江镇岐乐村卫生站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产品证明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3号 | 2022.08.03 | 2022.08.22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药械化 | |
133 |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石群众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4号 | 2022.7.19 | 2022.08.2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34 | 广东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坪石二市场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5号 | 2022.7.21 | 2022.08.2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35 | 乐昌市坪石镇顺发冷冻食品店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 乐市监处罚[2022]136号 | 2022.8.2 | 2022.08.22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36 | 乐昌市宝康药店未完善温湿度记录及近效期药品跟踪记录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7号 | 2022.08.02 | 2022.08.23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 | |
137 | 乐昌市信誉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克肟片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38号 | 2022.8.9 | 2022.08.24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 药品 | |
138 | 乐昌市湘府家宴店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乐市监处罚[2022]139号 | 2022.4.20 | 2022.8.17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 食品 | |
139 | 乐昌市美康消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生产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筷子 | 乐市监处罚[2022]140号 | 2022.6.30 | 2022.8.2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 食品 | |
140 | 乐昌市好宜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1号 | 2022.6.20 | 2002.08.3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飘零大叔山楂条2包(货值12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2000元。 | 食品 | |
141 | 乐昌市九峰镇文洞村卫生站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产品证明文件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2号 | 2022.08.17 | 2002.08.31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 药械化 | |
142 | 乐昌市福善艾灸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3号 | 2022.5.20 | 2022.8.25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 广告 | |
143 | 乐昌市众和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4号 | 2022.8.15 | 2022.09.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44 | 乐昌市乐医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5号 | 2022.8.16 | 2022.09.06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药品、医疗器械 | |
145 | 乐昌市邱培增猪肉档经营无“两章两证”生猪产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6号 | 2022.08.08 | 2022.09.08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46.69斤无“两章两证”的生猪产品。 | 食品 | |
146 | 乐昌市清益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7号 | 2022.09.01 | 2022.09.26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7.5元;2.罚款2000元;3.没收所生产的同一批次包装饮用水(规格:8L/桶,生产日期:2022-08-02)52桶。 | 食品 | |
147 | 乐昌市王氏米酒店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8号 | 2022.07.04 | 2022.09.16 | 当事人生产米酒(批号:2022-06-09)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食品 | |
148 | 乐昌市河南侯记榨油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49号 | 2022.08.30 | 2022.09.26 | 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食品 | |
149 | 乐昌市乐城街道西联村-卫生站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 乐市监处罚[2022]150号 | 2022.08.10 | 2022.9.29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25种过期药品和4种过期医疗器械;2.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 | 药品、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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