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
注销原因
有效期至
经营地址
备注
1
乐昌市东十方眼镜店人民南路店
王宗辉
粤韶食药监械经营许20190005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024/01/13
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职工文化广场第六幢首层8、9号
附件:乐昌市2024年1月第4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公告.xlsx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