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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期注销公示(2024年第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

注销原因

有效期至

经营地址

备注

1

乐昌市东十方眼镜店人民南路店

王宗辉

王宗辉

粤韶食药监械经营许20190005号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024/01/13

乐昌市乐城人民南路职工文化广场第六幢首层8、9号

  

    附件:乐昌市2024年1月第4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公告.xlsx

  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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