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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指南(试行)

  为鼓励学校师生、家长、社会公众、内部从业人员积极举报校园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市民对乐昌市存在“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举报。举报投诉相关指南如下:

  一、举报对象

  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奖励范围

  针对下列被举报的“校园餐”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三)在食品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奖励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举报内容及时进行核实,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发放。

  七、鼓励内部奖励

  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对查证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八、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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