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文书编号 |
1 | 乐昌市白石镇银康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 乐昌市白石镇银康纯净水厂 |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480元,共计960元 | 乐市监罚字(2019)第25号 |
2 | 梁树勤(乐昌市袁记肉夹镆梅花北服务区北区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梁树勤(乐昌市袁记肉夹镆梅花北服务区北区店)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60袋又4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5000元 | 乐市监罚字(2019)第26号 |
3 | 乐昌市坪石镇大众平价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乐昌市坪石镇大众平价药店 |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罚款3225元,共计3377元 | 乐市监罚字(2019)第27号 |
4 | 乐昌市康发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乐昌市康发大药房 |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10107.5元,共计11807.5元 | 乐市监罚字(2019)第28号 |
5 | 乐昌市坪石镇泰禾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乐昌市坪石镇泰禾大药房 |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300元,共计5470元 | 乐市监罚字(2019)第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