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二、受理渠道
联系部门:乐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韶关市乐昌市金融路33号
联系电话:0751-5565869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部门:知识产权股
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三、立案条件
(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本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二)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四、所需材料
(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人到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立案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4.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权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明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