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核政策依据
1、《韶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实施办法》(韶府[2009]55号);
2、《乐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2008]166号)。
二、申请人条件
1、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经济适用房);
4、无自有产权房源。
三、申请人办事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携申请人必需提交的有关资料—领取《乐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居委会签署调查核实情况—街道办事处签署调查审核情况,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市房地产管理局签署住房查档情况—市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情况—市住建局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通过后进入市房地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轮候程序—分期分批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内容
详见《韶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认定实施办法》(韶府[2009]55号)第七条。
五、审核部门职责
1、居委会职责:对申请人的每位家庭成员收入、职业、实际生活状况和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写出申请人家庭情况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已核,同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居委会行政印章。
2、街道办事处职责:对居委会的申请人家庭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在《申请表》内签署“该申请人已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同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街道办事处行政印章;对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3、市民政局职责:对经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出具规范样本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注记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应的收入等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内签署“已核,同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市民政局行政印章。
4、市房管局职责:对有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并携带了必需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申请人,发放《乐昌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同时对经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房产查档,对该家庭确无自有产权房源的,签署“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房源”, 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印章。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讨论后,无异议者进入轮候程序,分期分批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做好全部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5、市住建局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和监管工作,对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请房管局向社会公示后进行轮候”,并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市住建局行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