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征收准备阶段

(一)政府召开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

市人民政府召开由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审查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是否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能实施征收。

(二)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市人民政府先期组织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或委托单位对拟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房屋调查结果。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政府召开会议组织发改、统计国土、住建、财政、法制、环保、文物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四)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市人民政府对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公示。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后公示。

(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于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社会稳定风险大,评估意见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项目,不能实施征收。

(六)存储征收补偿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二、征收实施阶段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告。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发布征收公告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全省房屋征收信息网,在全省范围内向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

(八)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应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以50%作为基础)、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

(九)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对不履行协议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的应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

(十一)领取补偿及奖励奖金,按协议时限搬迁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及奖励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应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此部分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完成)

三、征收竣工阶段

(十三)按规定期限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及时到指定地点选择回迁安置房屋。

(十四)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加强对征收补偿档案管理。

(十六)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