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23号
乐昌市坪石镇范儒兵私营屠宰场:
个体老板:范*兵(身份证号:4328241964120****6)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交通街107国道旁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案件情况,我局于2018年7月1日派出执法人员前往乐昌市坪石镇交通街107国道旁的屠宰场进行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能提供相关证照,属非法生猪屠宰场。你(单位)场地为老板范儒兵的老婆刘根菊于2004年从坪石镇房管所租用,2007年开始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至今,无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
经查,你(单位)没有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乐昌市综合协调组综合意见,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猪屠宰行为,恢复原状。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