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24号
乐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
负责人:罗*新(身份证号:4402251966082****6)
详细地址:乐昌市坪石镇岭南路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5646****E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情况,我局派出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日前往乐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镇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1、该公司生猪屠宰场持有韶关市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场牌照,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通过现场跟踪污水排放情况,发现屠宰生猪废水经沉淀池后排入污水管网,混合居民生活污水排入坪石镇污水处理厂管网,没有排入武江河的情况。
2、现场该公司提供了该屠宰场2016年9月的第三方委托监测报告,但2017年至今未进行第三方委托监测。
3、我局监测人员于2018年7月4日凌晨5时对该屠宰场进行了边界噪声监测与沉淀池废水排放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场边界噪声为74.8分贝(夜间标准50分贝);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824mg/L(标准300mg/L),氨氮69.282mg/L(标准25mg/L)。
你单位的屠宰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乐昌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乐昌市综合协调组综合意见,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善噪声及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后,依法向我局申办排污许可证,并进行自行监测。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