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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鑫木糠-乐环违改字【2018】18号)

 乐环违改字﹝2018﹞18号
 
乐昌梅花关村华鑫木糠加工厂:
现场负责人:陈*林(身份证号:4402811974112****4)
详细地址:乐昌梅花关村
    一、违法事实
根据乐昌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反映,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到乐昌梅花关村华鑫木糠加工厂检查,发现该厂于2013年开始建设,2014年开始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现场的原材料木糠已基本清理完毕。经现场负责人介绍,该厂于2018年5月4日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在此之前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的状态,该厂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直接排放。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厂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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