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17号
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
法定代表人:张*珍(身份证号:4402031972070****2)
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上坪村
一、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4日,根据乐昌市纪委信访室转办的中央巡视组环境投诉案件,我局立即赶到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实,你场位于长来镇上坪村,于2014年开始建设,现有2栋栏舍仍在建未完工,共建有10栋栏舍,设计生猪出栏规模约2万头/年,总投入资金约900多万元。经查,你场已有5栋栏舍已投入使用,现养殖生猪存栏量达5000多头,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能提供环评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属擅自违法建设项目。你场虽建有沉砂池、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等污染治理设施,但沉砂池、沼液贮存池均未按照要求实行防渗防漏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其沼液贮存池的沼液流入鱼塘,鱼塘水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现场检查未发现鱼塘有排放口和鱼塘水外排,但鱼塘下方存有鱼塘渗出过水的痕迹。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之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和违法排污行为,并按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将污染降到最低可控程度。
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场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乐昌市粤俊上坪育肥分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抄送:乐昌市长来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