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16号
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
注册号:92440281MA4W7MU88W
经营者:黄*球(身份证号:4402251963020****2)
详细地址:乐昌市附城灯泡厂旁
一、违法事实
2018年5月2日乐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核实:乐昌市附城志球木材加工厂在2013年6月份注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生产经营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从事木材加工过程中使用燃料为木材的导热油炉产生燃烧废气、木材加工产生的木屑粉尘、生产噪声等污染物。由于你单位现址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选址规划要求,无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因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拆除生产设备自行关闭。
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对你厂进行强制关闭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