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15号
乐昌市明俊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75165081M
法人代表:陈*伟(身份证号:4406011968062****4)
详细地址:乐昌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18年3月27日,乐昌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水帘喷漆建设项目属于新增建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水帘喷漆建设项目共有4条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发现1条生产线有生产使用痕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水帘喷漆建设项目的生产使用,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