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08号
乐昌市梅花镇光华砖厂:
工商注册号:44028160016877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邓光泽
详细地址:乐昌市梅花镇黑毛冲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烧制砖块的废气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停止污染物的排放,配合我局进一步的调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