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05号
王*锋(乐昌市长来镇铝灰加工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2251975071****2
详细地址:乐昌市长来镇安口村新兴组乐昌市雅翔木制品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建设铝灰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将生产废水排放到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铝灰加工厂生产。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通过拆除生产厂棚和设备、场地平整等措施将铝灰加工厂恢复至建设前原状,采取措施避免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