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环违改字﹝2018﹞03号
当事人:李*葵
身份证号码:4402251972040****0
详细地址:乐昌市北乡镇茅坪鹅湾原乐昌第二水泥厂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月26日,我局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到你(李*葵)负责(投资)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场位于北乡镇茅坪村鹅湾原乐昌第二水泥厂处,属新增建设的养猪场,为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合作养殖户,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在未依法取得环评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乐昌原水泥厂旧厂房改造成养猪场所。2、在养殖场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养殖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你场于2018年1月24日开始从正邦公司领取猪苗进行养殖活动,存在了养殖行为。3、你场该批次养殖生猪数量约为1000头,属规模化养殖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清理猪苗停止养殖猪只的行为,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通过环评验收以及办理齐全相关环保手续的提前下不得恢复养殖猪只。并对现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清理。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可依法依规对你实施按日计罚处罚等进一步的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日
抄送:乐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乐昌市畜牧水产局、广东正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