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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中健行集团有限公司限期落实环保整改措施的通知

 

乐环﹝2017﹞27号
中健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省环保督查小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存在如下问题:1、该项目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2、厂区内露天堆放有煤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要求你公司立即采取行动,限期在2018年1月31日前落实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现将有关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1、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限期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或有资质单位进行的环境现状调查;
2、立即采取措施削除疑似机油渗漏环境安全隐患;
3、你公司应结合我局提出的上述整改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在整改完成前,每星期四上午12时前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度(邮箱为:lchbjxf@163.com)。
逾期未完成上述整改,仍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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