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乐昌市政府门户网站欢迎您!               今天是:
智能机器人 | 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 手机版
| 简体版 | 繁体版

关于要求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限期落实环保整改措施的通知

 

乐环﹝2017﹞25号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
2017年11月22日省环保督察小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公司的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自2014年7月后没有转移,也没有签订有效的转移合同;2,煤场堆放场所喷淋设施不完善;3,危废存放间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要求你公司立即采取行动,限期在2018年1月31日前落实和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陷隐患。现将有关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1、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限期内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和转移存放的危险废物;
2、立即完善煤场堆放场所喷淋设施;
3、你公司应结合我局提出的上述整改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在整改完成前,每星期四上午12时前向我局报告整改进度(邮箱为:lchbjxf@163.com)。
逾期未完成上述整改,仍发现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
 
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