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昌市落实北乡镇鹅湾区域
环境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的报告
乐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韶关市环保局:
2015年5月,因我市北乡镇茅坪村鹅湾原乐昌第三水泥厂存有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批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死灰复燃的迹象,存有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于2015年7月23日被韶关市环保局、韶关市监察局列为2015年重大环境问题挂牌督办,责令我市限期完成北乡镇鹅湾第三水泥厂区域范围内的非法企业关停取缔、恢复原貌及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工作。乐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该区域的环境挂牌督办工作,安排由分管环保副市长亲自抓落实,并多次召集由环保、国土、安监、经信、林业、公安、供电、工商、税务、北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的环境挂牌督办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对北乡镇鹅湾区域所有非法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违法企业死灰复燃的嚣张气焰,切实消除当地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真抓落实韶关市环保局、韶关市监察局下达的挂牌督办整治任务。现将我市落实北乡镇鹅湾区域环境挂牌督办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实,位于北乡镇原第三水泥厂的同顺矿业有限公司、马志强矿业经营部、华湘碎石加工厂、众客萤石粉加工厂和盈晔矿业有限公司(经查实,众客萤石和盈晔矿业实为1家企业,因其存在1家企业办理了2份工商营业执照)等4家非法企业存有从事选矿加工生产活动,这4家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属擅自违法建设项目。自发现上述企业存有非法建设、违法生产及排污行为后,乐昌市环保部门已于2014年1月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了停产整改的通知,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审批手续。但上述企业在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有部分企业依然漠视环保法律法规,其环境违法行为依然持续进行,致当地环境污染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二、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及整治工作措施
1、自我市北乡镇鹅湾区域因环境问题被列入挂牌督办后,乐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亲自挂帅,责成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自身职责对该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市政府还多次组织环保、国土、安监、经信、林业、公安、供电、工商、税务、北乡镇政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北乡镇鹅湾区域挂牌督办案件专项整治会议,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了解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企业行动中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及打击非法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措施。
2、今年来,鉴于上述4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且这4家企业的行为已相应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杜绝该区域非法企业再度发生违法生产及排污行为,切实消除该区域环境安全隐患,根据市政府召开的相关部门环境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市政府于2015年7月29日对乐昌供电局下达了《乐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北乡镇茅坪区域内违法企业断电处理的函》(乐府函[2015]31号),要求供电局立即依法对上述4家非法企业进行强制断电处理。7月31日,北乡供电所对上述4家非法企业进行了全部断电处理。经核,上述非法企业已不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
3、为保证我市在北乡镇鹅湾区域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形成震慑力,迫使其它非法企业不敢再犯,我市针对该区域的同顺矿业有限公司在环境执法中屡查屡犯,持续存在擅自恢复生产及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其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已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极为恶劣的事实,市政府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工作,从快从严从重对同顺矿业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2015年7月3日,乐昌市环保局依法对同顺矿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及行政处罚处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于7月9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乐昌公安局依法受理该案件后,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同顺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理,通过公安机关介入该环境案件,这对我市其他仍存有侥幸心理的环境违法企业主起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也为我市今后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
自北乡镇鹅湾区域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后,为稳妥控制及处理当地环境问题,我市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环境后督查工作。目前,除同顺矿业已按环保要求自行完成厂内设施拆除工作外,众客萤石(盈晔矿业)、华湘碎石、马志强矿业等非法企业的负责人及留守厂房的工人已全部撤离出了厂区,厂区空无一人,其生产设备至今仍未自行拆除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做法
1、依法采取强制高压手段,对北乡镇鹅湾区域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督促众客萤石(盈晔矿业)、华湘碎石、马志强矿业等3家非法企业自行落实拆除设施及恢复原貌,切实消除当地环境安全隐患,2015年12月31日乐昌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要求北乡镇区内同顺矿业等多家非法企业限期拆除生产设备及恢复原貌通告》(乐府〔2015〕52号),责令该区域的非法企业在2016年1月30日前自行完成对厂区生产设备拆除及恢复原貌措施。如上述3家企业逾期仍未按要求拆除设备,我市将组织专业执法队伍进场对其厂区设备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貌处理。
2、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我对市辖区内非法企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发现仍存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确保执法到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当地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