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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1号)

乐昌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清

  身份证号:91440281MA5**HJ87C

  联系地址:乐昌市乐城练塘村委会西瓜地组102号铺面(加油站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3月15日,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分析结果,你单位外排废水氨氮超标(排放限值为35mg/L,监测结果分别为54mg/L,53.3mg/L)。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编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乐昌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整改期间乐昌市****有限公司应做好应急处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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