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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年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年2号)

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久

  营业执照:91440281MA5**XXC9N

  联系地址:乐昌市天井岗村小组黄村岭1号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5月6日夜间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分析结果,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共4个监测点位,其中3个监测点位超标,测量值分别为58.0分贝,54.5分贝,60.1分贝,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为50分贝)。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于2022年6月30日前对厂内噪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

  2.整改期间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应做好临时防控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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