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3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市****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WCU4J
地址:乐昌市坪石镇田头村委会国道535西侧
法人代表:何*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6月1日,乐昌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排放口废水进行监测,根据6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76号)监测结果,悬浮物的监测值为12mg/L,依据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悬浮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为10mg/L,监测结果为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行查明出现超标排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生态环境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单位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骆*兴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