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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4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4号 

广东****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久

营业执照:91440281MA5**XXC9N

联系地址:乐昌市天井岗村小组黄村岭1号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现场该企业卸料口产生较大扬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原料、产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广东****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于2022年8月15日前改正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整改期间广东****有限公司****建筑砂石加工厂应做好临时防控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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