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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5号

乐昌**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军

营业执照:91440281******K02P

联系地址:乐昌市五山镇小山村鸡公居石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昌恒海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单位原乐昌市正权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50吨萤石原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生产工序中返击式破碎机改为颚式破碎机,并增加了一台圆锥破碎机。现场该建设项目有2个沉淀池与原环评及验收资料中沉淀池数量(3个)不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广乐昌恒海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11月底前按原乐昌市正权矿业有限公司日处理150吨萤石原矿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恢复原状或于2022年11月底前重新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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