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6号)
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乐昌****砂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久
营业执照:9144028*******XC9N
联系地址:乐昌市天井岗村小组黄村岭1号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到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乐昌****砂石加工厂位于乐昌市大瑶山一号隧道附近、黄泥坑附近的两处砂石原料堆存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上述两处砂石原料堆存点装运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乐昌****砂石加工厂立即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减少运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