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09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市安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907A
地址:乐昌市大瑶山西路162号
法人代表:胡*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1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广东中誉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排气口废气进行采样,根据11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WYE(气)【2022110714】)监测结果,锅炉排气口颗粒物实测浓度(平均值)>50mg/m3,折算浓度120mg/m3,高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20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5倍;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平均值)38mg/m3,折算浓度84mg/m3,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35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1.4倍;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平均值)165mg/m3,折算浓度360mg/m3,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150mg/m3,超过了标准限值1.4倍,监测结果为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后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查明出现超标排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单位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单位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