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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2〕10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市保**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065X

  地址:乐昌市五山镇大乐村大水坑  

  法人代表:袁*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2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7年11月建成发电机组并投产至今,现场无法提供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已超过12个月。

  经2022年12月14日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于收到本责改之日起六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你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后款的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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