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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3]1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332N

  地址:乐昌市梅花镇坪乳线清洞村  

  法人代表:陈*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2年11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广东中誉科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当日,现场采样人员对公司的有组织废气进行了采样工作。根据2022年11月12日广东中誉科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EY(气)【2022110708】)结果,脱硫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检测值为(平均值)192mg/m3,依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废气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二氧化硫的许可排放限值为150mg/m3,检测结果为超标,超过标准限值0.28倍。

  你公司的上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行查明出现超标排污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在2023年1月20日前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环保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你公司被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单位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公司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骆继兴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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