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乐昌)责改决[2023]2号
当事人:
名称:乐昌**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K02P
住址(地址):乐昌市廊田镇白马寨大树下办公楼201室
法人代表:黄*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会同乐昌市五山镇人民政府到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于2023年2月28日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你单位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