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P****2
地址:乐昌市南郊九公里长乐化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彭*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3年11月2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检查发现乐昌市银峰钛业有限公司一处回用水泵损坏导致发生水污染事故,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废水异常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上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
2.责令你公司全面开展排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你公司在此次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中发现问题,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估和修订。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下一步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贺同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联系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