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WFWCU4J
法定代表人:何新辉
地址:乐昌市坪石镇原广北监狱二大队旧监仓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6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股会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分昌分站对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排放口废水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90号)监测结果(报告日期2024年6月20日),氨氮监测值为6.1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的5mg/L标准值,超标0.22倍。
乐昌市昌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监测报告》[(乐)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90号]监测结果(报告日期2024年6月20日)
3.2024年7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营业执照(昌农公司)复印件1份;
5.《关于免去何新辉同志职务的通知》(乐国资党组[2024]9号)(复印件)和邓润青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共5页)复印件1份
8.执法监测照片(2张)1份;
9.屠宰厂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0.湖南美誉食品配送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屠宰厂经营主体情况说明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2024年8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向我局提供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