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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4]8号

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1745****B

    法定代表人:于*良

    地址: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堆场露天堆放了工业固体废物(锅炉干灰、炉渣、脱硫石膏),有雨水冲刷痕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经查,此工业固体废物为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4#、5#机组产生,由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签订日期分别为2019年12月24日、2021年05月10日、2021年12月29日、2023年3月31日)销售给乐昌市冠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造成固体废物(锅炉干灰、炉渣、脱硫石膏)露天堆放,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9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广东华电坪石发电有限公司锅炉干灰、炉渣、石膏销售经营权项目承包合同(签订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24日、2021年05月10日、2021年12月29日、2023年3月31日);

    4.现场照片。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问题。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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