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增兴沙石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81600165985
法定代表人:张*勇(身份证号码:4402251976071****1)
项目详细地址:乐昌市北乡镇前村村委会莲花岗组大岭
一、违法事实与证据: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增兴沙石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环评文件和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
1、2018年1月3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1月9日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取证照片;
4、乐昌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乐环违改字【2018】1号及送达回执;
二、违反的法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路分社
户名: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账号: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