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合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01****1
法定代表人:赖*华
住所:乐昌市秀水镇猴子迳组文化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挖机、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正在进行基建施工作业。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开采矿种为熔剂用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你公司2019年编制并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4个,2024年新办理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为20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在项目规模、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基建施工作业,涉嫌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2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2月2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采矿许可证;
6.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7.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合同;
8.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若干;
9.爆破作业施工日志。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公司一个月内(30天)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告(韶环〔2023〕70 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截止时间2025年3月25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我单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