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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3号

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70794****E

    法定代表人:梁*强

    住所:乐昌市乐城街道塔头村富斗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夜间或凌晨排放污水行为。2025年3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乐昌市永业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排查,发现该公司正门西北方向约100米处一水泥材质涵管有白色浑浊水持续流出,最终汇入武江河,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乐昌分站对涵管排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为7.5、化学需氧量为800mg/L(超标7.89倍)、悬浮物为536mg/L(超标16.87倍)、五日生化需氧量370mg/L(超标17.5倍)、总氮7.48mg/L、色度50、氨氮2.43mg/L、总磷0.74mg/L。为查清问题,2025年3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再次进行深入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污水处理站擅自增设1个抽水泵(该抽水泵不属于污水处理设施),正从废水池抽水,经过2条软管排放至废水排放口侧排水渠流向外环境,现场废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无废水外排。该企业工作人员看到执法人员后,立即关闭抽水泵,故3月21日未对外排水进行采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擅自增设1个抽水泵(该抽水泵不属于污水处理设施),经过2条软管将废水池污水抽至废水排放口侧排水渠流向厂外水泥管,涉嫌存在“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1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3月2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4年3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2025年3月19日取样监测报告1份;

    7.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若干。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并将整改情况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报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赵春朋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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