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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04号

韶关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BUE****D

    法定代表人:聂伟

    住所: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金岭四路22号5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乐昌市产业转移园区内的韶关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车间未生产。经了解,该企业主要于夜间生产,生产工艺主要含抛丸、浇筑等工序,现场配备了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该企业于2023年8月开始投产,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暂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涉嫌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韶关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4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现场正在生产的照片若干张。

    6.2023年8月-2025年3月用电凭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限期你公司50天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手续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50天(截止时间2025年6月25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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