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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5〕5号

乐昌市昌源种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69245****J

    住所:乐昌市河南镇河南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5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乐昌市昌源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51204),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过其执行标准限值的1.25倍。

    乐昌市昌源种养殖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6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51204)1份;

    4.乐昌市昌源种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谢佑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查明臭味源头,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后果轻微,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 号)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30天(截止时间2025年7月5日)。

    请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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