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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6号

莫*强(乐昌市黄圃镇合顺养殖场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4402241977121****2

  住所:广东省仁化县长江镇木溪村新屋组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6年5月6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莫海强实际负责经营的乐昌市黄圃镇合顺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无法正常运行,猪栏北面应急池连通猪栏下方的应急池有两条支路,一条连接下方的三个应急池,一条通往猪栏旁边的林地,管口处的林地地面能看到明显粪污痕迹,猪栏北面应急池至下方的三个应急池路上有粪污痕迹,且下面三个应急池旁边的沟渠有明显粪污。

  你养殖场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涉嫌存在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5月1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实际经营者莫海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乐昌市黄圃镇合顺养殖场的经营者吴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乐昌市黄圃镇合顺养殖场的营业执照1份;

  6.2026年5月6日视听资料2份;

  7.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资料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你养殖场涉嫌存在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外环境的粪污清理整治,正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你养殖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鉴于你养殖场首次违法,经我局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司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15天(截止时间2026年6月2日)。

  请你养殖场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养殖场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57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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