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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7号

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4UR****C

  经营场所:乐昌市五山镇小山村唐家洞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乐昌市六通矿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企业露天堆放约10万余吨尾砂,三防措施不完善。涉嫌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你公司涉嫌存在“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责令:

  限期你公司30天内(6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完全部露天堆放的尾砂,将尾砂转运至规范堆场暂存或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

  你公司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尾砂清运全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控举措,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完成清理后提交相关台账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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