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E9U****J
法定代表人:童*年
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西联村老虎头(原乐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内)二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6月15日,我局派员到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进行检查,你厂于2025年8月获得了环评批复,配套建有旋风除尘器和喷淋除尘脱硫塔等废气治理设施。主要从事木炭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工艺为木糠-粉碎-烘干-制棒-碳化-成品。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现场可见生产过程中有烟尘排至外环境。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乐昌市恒烨木炭加工厂行业类别为序号50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有热解或者水解工艺的),属重点管理类,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6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环评批复1份;
6.视听资料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责令你厂30天内(7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厂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在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 号),我局拟决定对你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观察期限为限期整改期限,即30天。
请你厂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对你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厂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