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1MACRN****5
投资人:黄*
住所:乐昌市坪石镇仁里村村民委员会围子组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6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往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登记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空栏,建有2栋猪舍,配套建有1个粪污收集池、1个应急池、2个异位发酵床。现场异位发酵床能正常翻耙,无法正常出粪,发现2个异位发酵床中间的共用粪污槽墙体有明显裂缝。应急池旁边有一个未做防渗措施的池子,里面存有粪污。
你养殖场未正常运行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
4.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的投资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乐昌市远兴农业养殖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2026年6月10日视听资料1份;
7.2026年6月17日承诺书1份;
8.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你养殖场涉嫌存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你养殖场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好整改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彭双胜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