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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18号

乐昌邓梦清私人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81MA545****9

  经营者:邓*清

  经营场所:乐昌市河南佗城北路2号电信综合楼首层第3、4间商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10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乐昌邓梦清私人口腔诊所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SS-X10010DPlus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正在使用(通电可用)。

  乐昌邓梦清私人口腔诊所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0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10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视听资料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对于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取得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丘贵武        联系电话:0751-5564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乐昌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乐昌分局

2026年10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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